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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大咖面对面,有问有大收获多。仲裁的基本特点:
(1)自愿性―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
(2)专业性
(3)灵活性
(4)保密性-不公开审理
(5)快捷性-一裁终局制
(6)经济性
(7)独立性-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,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
《仲裁法》的适用范围:民商事仲裁,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。
(2)不适用《仲裁法》的仲裁(适用其它法律法规):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
(3)不能仲裁的纠纷: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。
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,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,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。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。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。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,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调解是指第三人(即调解人)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,依法或依合同约定,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,居中调停,位其在互相谅解、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。
调解的形式主要有
1.民间凋解
2.行政调解
3.法院调解
4.仲裁调解
证据的种类: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陈述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。书证的证据力。书证要具有证据力,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:其一,书证是真实的;其二,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。
不能作为证人:
1.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;
2.诉讼代理人;
3.审判员、陪审员、书记员;
4.鉴定人员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