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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师大咖面对面,有问有大收获多。7.甲遗失一部相机,乙拾得后放在办公室抽屉内,丙盗走该相机,卖给了不知情的丁,丁出质于戊。对此,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( )
A.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
B.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√
C.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
D.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
依占有的不同状态,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种类:(一)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。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。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;无所有的意思,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。本案中,乙、戊是他主占有,丙、丁是自主占有。故B项错误,C项正确。(二)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。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。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;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,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,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。本案中,甲对该相机是间接占有,戊对该相机是直接占有,故D项正确。(三)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。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。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,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。本案中,乙对该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。故A项正确。
8.甲公司分立为乙、丙两公司,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,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。关于该协议的效力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( )
A.该协议仅对乙、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,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√
B.该协议无效,应当由乙、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C.该协议有效,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
D.该协议效力待定,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
《民法通则》第44条第2款规定,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据此可知,一般情况下,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,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,即对内有效。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,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。针对本题来说,乙、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、丙公司足有效的,但是不能当然地对债权人发生效力,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。因此正确答案是A项。